被加拿大歷史性遣返
"中国十大诈骗通缉犯曾汉林"
合同诈骗案件的惊人内幕
本人曾经是四川成都联益集团公司高管人员。当年广东飞龙合同诈骗成都联益一案,其实是一件鲜为人知的冤案。一件民事纠纷案被刻意捏造成为刑事合同诈骗罪定案。相关案件的资料最近已被流出。当中有许多证据被人刻意隐瞒,导致成都法院不能客观判案。相信中央政府已对此案展开了深入调查。
案中涉及成都联益董事长徐怀忠与属下周光军为达目的,有计划地操纵审判结果。徐怀忠欺骗成都市检察院,掩盖事实真相。在报案后(即一九九九年八月十七日),又与广东飞龙签订还款协议。协议内容更提及:考虑双方前期友好合作,成都联益自愿放弃6700万元欠款。该还款协议更泄露出原来在成都市公安局立案后,成都联益仍在幕后秘密地进行另一个鲜为人知的股权交易。
飞龙诈骗案立案后的第二天,徐怀忠飞奔至广州与交通银行江南支行、广东飞龙还有三九企业集团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令人奇怪的是,成都法院判决书中就从未提及过相关方面的交易情况。后来还将飞龙集团注入成都联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的资产当赃物判还给成都联益。判罚飞龙集团赔偿成都联益800万元罚金。刚好是飞龙集团付给成都联益的全款。创下当地最高罚金。还有一事实真相在判决书中从未说明,那就是在搜证的时候,证据显示曾汉林并没有将抵押股权所得的贷款3500万元盗走。该笔款项除支付成都联益600万,其余全部都投放在公司的日常运作。更何况从贷款到诈骗案立案就相距了一年之多。要是飞龙是有计划存心诈骗其股权或贷款,为什么曾汉林不立即携巨款私逃,难到他是笨蛋?另外还查实了关于这笔贷款的去向原来全部都是通过交通银行的账户出入,银行就有相关材料可以证实该笔贷款的明确去向。成都联益上市公司就有参与使用过该笔贷款。因为当时广东高速客轮有限公司就是成都联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的主要资产。上市公司连年亏损,也就是依靠着广东高速客轮有限公司的资产注入而扭亏为盈。其实对于未有按协议付款的违约问题,在签订协议时双方就有遇见和约定。整个股权交易与合同诈骗可以说是风牛马不相及。
对于飞龙诈骗案,交通银行当年就有委托代表律师向传媒发表了以下观点:飞龙集团在此案并不构成诈骗。1997年联益集团将这批成都联益法人股转让给广东飞龙集团时,是经过了合法程序的,因此,这批股票的转让是合法的、有效的。广东飞龙集团若真的在这么长时间内仍没有支付股权转让款,应属于经济合同纠纷范畴,并不属于股权诈骗。银行代表律师对成都警方已于1999年8月17日就联益集团控广东飞龙集团股权诈骗一事立案调查“表示质疑”。他说,1999年8月19日,联益集团董事长、飞龙集团授权人、本银行负责人以及三九企业集团有关负责人共四方面的人员正在广州商谈广东飞龙集团转让所持有成都联益(上市公司)股权的问题,成都联益的董事长也在场,但当时,联益集团并没有提出广东飞龙“诈骗”其股权问题。银行也依法对该笔股权作出质押。并且股权质押是经过深交所依法审批,以及作出公告。成都联益负责人岂有预先不知道的道理,何况上市公司当时也有对此作出公告。
整个飞龙诈骗案发生前后相距两年多,由双方开始签订合同到诈骗案立案后一个多月,双方仍有针对股权与违约欠款问题签订协议。成都联益也因股权转让欠飞龙集团属下企业广东高速客轮有限公司7400万元,比飞龙欠成都联益的6800万元,还多出了600万元。并且成都联益也从未履行付款义务。比飞龙更甚,就连一分钱也没付给飞龙。当时的ST联益上市公司众所周知是亏损欠债公司,急需寻找优质公司注入为其进行资产重组。在上市公司1997年的年度报告就说明:鉴于成都联益公司资金紧张,收购飞龙高速的股权转让款7400万元暂缓支付。那么成都联益在与飞龙签订股权转让时,是否也构成合同诈骗罪呢?飞龙集团是否也可以控告成都联益在明知自己没有履行该合同的情况下诈骗飞龙高速价值7400万元的股权呢?整件飞龙诈骗案的事实反而是曾汉林和飞龙集团所损失远远比成都联益还多,那么曾汉林究竟算是受害人还是犯罪嫌疑人呢?当年就有数十位国家级的权威法学专家对此案表示质疑。飞龙诈骗案后来也成了经典案例,在互联网上均可下载。整个诈骗案扑朔迷离,究竟是成都法院知情不报,还是成都联益刻意瞒骗事实真相,到目前仍然是一个谜!
案中有部分证据涉嫌有人为迎合合同诈骗的刑法而刻意编造。当年广东证券投资银行就对传媒针对了成都法院所提出的证据提出抗议。还有那份所谓的“补充协议”,非常明显是飞龙在交通银行质押了股权,获取了贷款,并且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法向公众公告了相关交易一个多月以后,才补签的。就连飞龙集团的公章也没盖上。协议书上还列明:双方签名加盖公章生效。那么这份协议还算是有效的法律文件吗?这是一份违反逻辑的法律证据,如果要合情合理签订这份协议,那就应该在签订首份股权转让协议时或者在交通银行股权质押前签订才合情合理。
其实整件飞龙诈骗案迂回曲折,一开始因为飞龙的入主,确实令成都联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扭亏为盈。上市公司依靠飞龙在1997年实施未分配利润增加了2792万多元,并由此推出了1997年度分配方案,每10股送3股转增3股。所有大小股东都已得益,产生了不可逆转的效益。不但如此,飞龙还促使上市公司达到了预期的配股集资资格。预计在1999年配股集资的金额可达到约2亿元人民币。也就是因为这次配股集资方案的利益分配问题,导致双方关系决裂。成都联益董事长徐怀忠觉得将来配股集资所得的资金偏重于在广东方面的发展,大部分资金将会被飞龙所控制。而飞龙集团就因为1998年所产生的亚洲金融危机,加上高速公路完善,水路与陆路客运业竞争激烈。垄断水上客运业务的有利条件突然消失。导致飞龙资金断链,出现财务问题。本来预期配股资金到位就可以解决问题。在签订首份股权转让协议时就预计了此次配股方案的发生,协议约定:第三和第四期的股权转让款等到第一次配股资金到位后缴付給成都联益。但谁料到当时的成都联益董事长徐怀忠觉得飞龙集团已陷于经营危机,对他与上市公司已无利用价值。对于飞龙所突然出现的经营危机,上市公司1998年就有发出相关公告。徐怀忠考虑到当时飞龙的状况,把心一横,就在幕后开始策划了整个飞龙诈骗案的阴谋过程。第一步,采用非一般手段否决了飞龙提出的配股方案。以免配股资金大部分落入飞龙之手。奇怪的是,广东飞龙持有成都联益上市公司40%的股权,是最大的单一股东,按理对自己绝对有利的配股方案是势在必行的,基本上也无人可以反对。但事实就是成都联益董事长徐怀忠居然采用了超常规手段在股东大会以 63% 股东的比例票数(包括飞龙手上所持有的40% 股权票数)否决了此次的配股集资方案。外界看来这也是不合逻辑的事情。因为表面看来这是损人而不利己的方案,对所有股东也无益。当年媒体对此也表示非常难以理解。但也因此而暴露了成都联益内部出现了分裂问题。其实成都联益董事会长在否决配股方案前早就已经在幕后秘密地接触了赫赫有名的三九企业集团商讨收购其手上所持有成都联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的21.6%和飞龙手上所持有的40%上市公司股权。由于经过飞龙连续几年的努力经营,上市公司达到了配股集资资格。对三九企业来说,这是一个非常有利可图的交易。如果按照该协议顺利进行。成都联益预计可获利超过1亿元,而三九企业集团只需付出1亿元的代价,就可以控制市值超过5亿元的上市公司,预期还可以在半年内获取超过2亿元配股集资所得来的资金作为日后发展用途。反而飞龙就要因此次的股权交易而丧失其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协议还规定要飞龙高速1999年上半年盈利能够确保成都联益中期净资产收益率达到3%以上,以确保其配股集资资格。最终结果甚至还要飞龙把注入了上市公司的75% 广东高速客轮有限公司股权资产无条件拱手相让。所以对于这份极不公平的交易协议。被当时知情的交通银行负责人称为“抢劫协议”。
所谓人算不如天算,后来该笔股权交易因三九企业集团没能筹集到足够资金而作罢。也就是因为三九的退出,成都联益就报案称飞龙集团诈骗其股权。成都联益利用了自己在当地的影响力,采用了非法手段以刑事手段代替民事手段来处理善后。目的就是要夺回飞龙手上所持有的成都联益股权和广东高速客轮有限公司的资产。后来因为广东法院不认同成都市高级人民法院以赃物判决归还给成都联益的观点。拒绝了归还已被冻结在银行的40% 成都联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股权给成都联益集团公司。
纵观以上事实,在诈骗案立案以后,成都联益曾经进行过的幕后交易和相关的协议书被人刻意隐瞒收藏了起来,就连成都市检察院也不知道有关协议的存在。导致法院不能客观公平审讯飞龙诈骗案。有关协议书交通银行江南支行就一直有存档。但目前已被公开。针对整个飞龙诈骗案客观分析,假设配股或与三九企业的交易顺利进行,成都联益获取了暴利后还会控告飞龙诈骗其股权吗?无论该协议交易成功与否,飞龙也都因此次股权交易损失了数亿元的财产,那飞龙应该算是诈骗者还是受害者?按律应该也只能是民事合同纠纷。当年就有数位权威法学专家对此案提出了以下观点:飞龙诈骗案如果在广东开审,结果定然不同。“飞龙并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由于相关资料最近已被公开,必定引来各方法律专家的深入研究。无论结果如何飞龙诈骗案足以让中国金融市场引以为鉴。
本人最近才通过媒体新闻得知此案犯罪嫌疑人曾汉林被加拿大政府遣返回国,这意味着此案即将再次重审。考虑到目前这案件备受国内外媒体高度关注,曾汉林一案关系着我国数以万计外逃罪犯的命运。此案很可能会直接影响我国在国际舞台的形象。为免受良心责备,再添无辜者牵连其中,顾将当年实情向公众告知,希望有关部门能深入调查依法断案,以示我国执法机关的公正严明,见错必改。展开一场令国际信服的公平审讯。希望传媒也能充当一个公正的社会监督者。
案件开庭日期: 2011年11月17日 星期四 早上 8:30 分
案件开庭地点: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知情人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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